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艰难的的社会系统工程松本孝弘
日前,《农民权益保护法》起草小组在中国农业大学召开了起草过程中的第一个专家会,该法的保护对象和调整范围成为专家会讨论的焦点。
专门对农民立法,充分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农民的重视。但是,该法首先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对于农民的界定,就是个异常复杂的问题。是以户籍的方式来界定,还是以其所从事的职业来界定?如果以户籍方式来界定,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如果仅仅是以职业来界定,那么,从事农业生产的是农民,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包括农民工、失地农民以及农民企业家等等是否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是否是本法保护的对象?如果像农民工、失地农民没有受到该法的保护,那么,这样的法律对农民的保护显然是挂一漏万的。
但是,无论农民的问题多么复杂,在现阶段分解开来其实就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农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等方面生产的权益保护问题。这部分权利主要表现为土地权利、自主经营权利、自我组织的权利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民在农村的利益不可能得到保障。因为在十羊九牧的现实条件下,分散的、产权不明晰的农民根本无力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的庞大已经到了异常惊人的地步。
刚刚被撤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陶乐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县总人口仅3.2万人,全县吃财政饭的就达2300人。撤县后,600多名县里的干部被分散到周边各个县市,几乎完全由干部支撑起来的县域经济随之陷入萧条。
其实在许多农村,都面临着“干部经济”支撑下的繁荣和背后的民生凋敝的问题。
二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居民由农民变成市民的平等国民待遇问题。这部分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迁徙的权利、自主择业的权利等等。不受各种户籍和职业准入门槛的限制,和企业主等市场主体进行真正的自由双向选择,废除城市中一切对农民工的不平等收费和待遇,把自由迁徙、自由择业的权利真正还给公民。
三是无论他们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平等地享受公民的社会权利问题。社会权利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医疗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权利。
仅仅这么一简单梳理,就知道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实在是一个异常庞大、异常艰难的社会系统工程,时时处处都面临着艰难的利益博弈。虽然我们都知道,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最终我们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问题都很难得到根本性的改观,甚至有可能恶化。
但是,具体的眼前利益永远比长远的整体利益更现实,在它的面前,需要的仍然是直接的力量的博弈。一部《农民权益保护法》能否起作用,关键还在于农民是否真正有权利、有能力自我组织起来,从而在法律的指导下,不管进城还是在乡,合情、合理、合法地在发展别人和自我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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